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行公务卡改革,规范我所公务卡管理与使用,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63号)及我院《关于全面推行公务卡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计字[2009]25号)、财库〔2011〕160号文《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务卡是指我所在职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建设银行(公务)信用卡,可先消费后还款,持卡人无需预借现金、支票,即可持卡透支消费结算。在职员工原使用现金或支票结算的2.00万元以下的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机票、住宿费)、专用材料费、会议费(不含咨询费)、公务接待费、办公费、印刷费、版面费、水电费、维修(护)费、租赁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均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原使用银行支票、汇款结算的支出也可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三条 公务卡暂只使用人民币信用消费功能。公务卡属于个人信用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由持卡人自行还款,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所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四条 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为财政部指定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建设银行南京四牌楼支行)。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通过专门的公务卡支持系统辅助办理。
第二章 公务卡的办理
第五条 财务资产处统一组织本所在职职工(不含博士后、聘用人员和流动人员)向建设银行申请办理(建设银行)公务卡。
第六条 申请办理公务卡的工作人员需填写银行《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申请表》,并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资料,报建设银行并按相关程序审核申请资料后办理公务卡。
第七条 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管理。
第八条 工作人员新增或调动、退休时,应及时通过财务资产处向建设银行申办或停止使用公务卡手续,并通过财务资产处通知发卡银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如有其他原因导致现有持卡人的公务卡信息变动时,也应通过财务资产处及时通知发卡银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三章 公务卡的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在职人员领取公务卡后,应认真阅读发卡银行提供的公务卡使用说明等有关资料,及时开通并按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十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发卡行确定,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一条 持卡人用于公务支出刷卡支付结算时,须取得银行卡刷卡凭证(或网上支付凭证)、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持卡人对于研究所各项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原则上同一持卡人信用消费单笔不得超过2.00万元,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相应的信用额度。
第十三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确有需要的溢缴款提现业务,境内建设银行同城(南京)溢缴款取现免手续费,其他情形取现手续费等费用均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四条 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起的还款责任以及由此消费引致的一切责任,持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本人公务卡项下欠款。
第十五条 用公务卡进行个人消费时,必须将个人消费部分与公务消费部分分开,并将报销凭证、消费交易凭条分别打印、分别刷卡支付,属于公务消费部分在单位办理报销。
第十六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妥善保管。如不慎遗失应到发卡银行及时挂失。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银行申请办理。单位不负责因公务卡遗失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发卡银行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八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银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查询。对于已经办理报销手续的,可向财务资产处申请协助提供签购单、发票等相关交易凭证的复印件,作为发卡银行的查询依据。
第十九条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野外台站等处于县级以下地区,并在当地发生的公务支出以及单位在相应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本所学生的零星支出。本所学生发生的各项公务支出,研究所规定可现金支付的8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可继续支付现金(银行卡)。学生不得代他人规避公务卡支付。
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如确需用现金(银行卡)支付给临时聘用人员的费用,确需用现金支付的培训费、劳务费、生活补贴、讲课费、咨询费等。
签证费、邮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确因工作需要,长期从事野外考察、长期出差出国等导致持卡人不能在公务卡结算期限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支出。
确实不能进行公务卡结算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公务卡的报销和结算程序
第二十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公务消费后,须在消费交易成功后20天内(账单日到还款日),持经本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和有效的报销原始凭证及本人公务卡,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持有建设银行借记卡的,可与公务卡建立还款关联以避免忘记还款而导致的罚息及信誉受损。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免息期限内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根据公务支付明细申请按规定办理借款手续,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后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事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财务资产处工作人员根据持卡人提供的消费交易凭条、报销发票等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查核公务消费的真实性,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并及时通过单位的银行账户(POS机)办理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况不予报销,发生的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一)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消费交易凭条不符的;
(二)超过免息期后产生的银行罚息、滞纳金;
(三)因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损失;
(四)用于公务消费后无交易凭条、发票等形成的支出;
(五)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财务资产处在收到发卡银行的支付凭证回单或POS单后,将报销凭证、消费交易凭条及支付凭证回单(POS单)等原始凭证按照现行会计核算办法登记入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公务卡的使用,不改变我所现有的经费审批和报销程序。
第二十六条 按现行规定支付咨询费、学生出差、在职员工到县以下地区出差、野外考察及支付野外工作劳务费等可以支付现金的业务,可按规定,即职工限额1.20万元、学生限额0.50万元向单位财务预借现金(银行卡)支付,并按现行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现金借款在报销时将严格审核,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借支现金用于与借款事由不符的支出,不得用现金支付用于具备公务卡支付刷卡条件的各项支出,借款人不得代借现金给其他公务卡持有人用于可公务卡支付的支出。其他特殊事项,由财务负责人在借款单或报销单上签批,并作为报销证明材料办理报销。
第二十七条 财务资产处负责公务卡的监督使用工作;职工个人作为公务卡持卡人,需妥善保管并按规定使用,及时到财务资产处办理公务支出的报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财务资产处会同建设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