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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密条例
时间:2017-01-25        编辑:    |     打印 关闭

一、总则

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国家保密法》),国家科委和国家保密局发布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以及院发布的有关保密法规,根据保护知识产权的需要,防止失密、泄密和窃密事件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科技工作是本所重点保密范围。《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既要防止丧失警惕,又不要划密过宽,影响正常的学术交流。

3、各级领导应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保密制度。全体职工应把做好保密工作当作自己应尽的职责,自觉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

4、内部保密的范围:

⑴ 《国家保密法》规定必须保密的事项。

⑵ 为国防需要进行的研究项目及其计划安排和工作进展情况。

⑶ 上级单位已经划定密级的文件、刊物、资料、图件等。

⑷ 本所独有的发明、专利和可能成为发明、专利的关键部分和诀窍。

⑸ 我国重要自然资源考察的详细资料及涉及国界的大比例尺地图与测绘资料。

⑥ 我所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总结报告,以及反映本所方向、任务、经费等综合统计报表。

⑺ 未经鉴定的成果、评审意见和产品配方。

⑻ 未发表的对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意义新理论、新苗头、新发现、新设想。

⑼ 本所规定的其它应当保密的事项。

5、科研密级的划分:

按国家和中国科学院的规定,根据我所的性质、方向和任务,以及科研发展情况,对我所的科研工作进行划密和定密;凡不列入保密范围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科技成果、资料、图纸、数据、文件和产品等,均作为内部保密管理,不划定密级;密级的划定,由各研究室(站)会同科技处提出意见,交所保密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分院和院保密委员会备案,并按保密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6、我所内部保密管理的重点部位:

⑴ 综合档案室;⑵ 人事档案室;⑶ 图库。

    以上保密部位,设专人管理,严格管理制度。

7、组织机构:

⑴ 根据院保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设立以分管所领导为主任、分管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副主任、办公室指定专人为秘书的所保密委员会;

⑵ 所内各部门设立兼职保密员。

8、涉及上述内部保密范围的资料、图件、样品、文件等,必须经所在部门保密员和部门负责人审查确保不会发生不良影响,并报所保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对外交流。

二、所保密委员会工作职责、制度

所保密委员会在江苏省保密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南京分院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全所党政、科技和外事等方面的保密工作,并当好所领导的参谋和助手,确保涉密的安全。

    1、工作职责

⑴ 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和科学院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条例、制度、规定和法令,修订本所保密制度,确认本所保密范围、内容及项目。

⑵ 检查、监督本所各部门的保密工作情况,召开保密工作会议,交流保密工作经验,作出阶段性的总结,并向上级部门报告工作。

⑶ 经常对本所职工进行保密教育,增强保密观念,提高警惕,制止违反保密纪律的行为,加强失、泄密的预防措施。

定期进行表彰、奖励保密方面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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