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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卫、保密管理条例
时间:2017-01-25        编辑:    |     打印 关闭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科研单位内部治安秩序,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保卫人民生命财产,保障知识创新工程顺利进行,促进和谐研究所建设,根据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国务院新颁布的《内保条例》和《江苏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保卫工作条例》,结合中科院南京土壤研究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安全保卫、保密管理条例》。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单位治安、消防安全、科技安全等均由所长全面负责,并与中科院院长和所在地区南京市公安局签订一级责任书。单位法人与本单位各级部门签订二级责任书;单位安全保卫部门代表所长与各重点要害部门签订三级责任书;各级实行安全保卫责任“一票否决制”。

第三条  《安全保卫保密管理条例》规定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消除隐患、强化制度、综合治理、责任明确”的方针。

第四条  在所长任职期间,应将安全保卫、保密工作纳入全所工作规划与科研工作同步进行,实行同部署、同考核、同奖励。

第五条  《南京土壤研究所安全保卫、保密管理条例》在土壤所安全保卫、保密委员会领导下,由土壤所安全保卫办公室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章  安全保卫、保密管理责任与任务

第六条  安全保卫、保密领导职责

一、所长全面负责安全保卫、保密工作,由党委书记主管安全、保卫、保密工作,设立安全保卫办公室职能机构对全所安全保卫、保密工作进行管理、监督、落实、协调。

二、安全保卫、保密工作在安保委员会领导下,配合科研工作制定土壤所全年安全保卫、保密工作计划;实施各项工作内容以实现所长任期目标。

三、建立健全各类安全保卫、保密组织;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治安、消防、国家安全、劳动安全、科技安全及法纪、法规,一切以法律为依据、依法办事。

四、推行二、三级安全责任书制,土壤所所长与所内各职能部门、研究室组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做到各负其责。

第七条  全所安全保卫、保密任务与责任

一、 全所科研人员及干部群众有权利、有义务关心土壤所内部安全保卫、保密工作,有责任服从安全保卫、保密工作的管理;各室组部门接受安全保卫、保密工作检查、监督、整改。各室组部门设立安全员、义务消防队员,明确安全责任人,建立群策群防管理体系,做到人人讲安全、人人管安全。

二、 在安全保卫、保密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制”,所内各室组部门凡存在隐患不整改,防范不到位,发生重大治安和灾害事故的必须执行“一票否决制”规定,取消评先进资格,并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及刑事责任。

三、 野外台站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隶属土壤所安保委员会管理范筹,由土壤所安全保卫机构监督管理,统一安排检查、整改和参加所安全先进评比工作。每年度向所安全保卫委员会汇报安全工作情况,所安保委定期去野外台站检查。

四、 科研成果、专利产品开发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院士、首席科学家的安全、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等均属保卫工作对象,凡在这类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加强安全责任感,经常与土壤所安全保卫机构联系。

五、 广大科技人员、干部群众接受普法教育,认真学习各类法纪、法规知识,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第八条  安全保卫机构权利、任务、职责

一、南京土壤研究所安全保卫办公室在土壤所所长、党委、所安全保卫保密委员会领导下和南京市公安局四处业务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及任务:

1、所安全保卫办公室是依法为土壤所执行治安、保卫、消防、科技安全、国家安全、劳动安全和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机构。

2、协助党委、所长和办公室完成制定、修改和完善各项安全保卫、保密规章制度和建立各种突发事件处理的应急预案;建立检查监督机制,负责督促全体职工和研究生遵守所安全保卫、保密管理条例。

3、协助南京市公安局及所在地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完成各项任务;配合所在地区政府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4、组织安全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加强所义务消防队和安全骨干队伍建设,不定期提供安全保卫信息,提高大家的安全防范意识。

5、负责配备和定期更换各类灭火器材,确保消防安全设施的完好性,承担普及灭火知识和技能的职责。

6、加强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废弃化学药品的处理工作。

7、负责对科康公司主管的门卫工作、夜间值班、巡逻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工作。

8、负责组织落实“安全责任制“的签订和督查工作。

9、负责全所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的安全值班、值勤的组织和实施工作。负责接待和组织各种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10、负责对新入所的研究生的集体户口、身份证的办理工作。

11、协助所党委做好普法和民事调解工作,维护单位内部的稳定。

二、南京土壤研究所安全保卫办公室权利和义务

1、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立安全保卫机构并且配备好安全保卫干部,安全保卫干部必须持证上岗,安全保卫机构的设立、撤销及其负责人任免,须征求公安机关意见,并保持相对稳定。

2、保卫部门有权对单位内部违法、违纪职工实行监管。

3、有权对在突发事件中的违法人员进行查询或转送公安机关处理。

4、单位安全保卫干部依法履行职责时受法律保护,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予支持配合。安全保卫干部应忠于职守,不徇私情,严格依法办事。

5、安全保卫办公室履行科研单位安全保卫职责;组织建立和管理各类治安保卫组织、义务消防队。

6、配合所领导制定全年安全保卫工作计划,安排落实治安、综合治理、消防、技术安全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强化工作力度打击一切犯罪活动。

7、在特定条件下,安保办负责人应是单位所长办公扩大会成员,有权向研究所提出安全保卫合理化建议以及重大隐患整改,安保办应该有专门的办公费用和隐患整改、消防器材维修等经费。

8、在完成单位建立健全各类安全保卫、保密制度情况下,安全保卫部门重点落实整改措施、落实检查监督、贯彻政策法规和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9、单位安全保卫部门全盘掌握单位内部情况,注重各类信息动态。安全保卫部门应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各类政策的解释和人员思想的疏导工作,稳定单位内部治安秩序,避免各类突发事件发生。

10、安全保卫办公室履行爱岗敬业全心全意为科研服务指导方针,当好领导参谋,为解决科研工作、科研人员的实际困难、应急问题做到及时解决、及时处理。

第九条  安全保密职责

1、根据国家《保密法》的规定,安全保密管理在单位安全保密委员会领导下执行保密制度管理细则,采取“一票否决制”。各类保密员、室组部门负责人在保密工作上严格执行政策、执行制度、完备各类手续,不徇私情、加强管理。

2、保密内容:科学技术保密、科技产品研制开发保密、科技档案保密、学术交流保密、计算机网络安全保密、外事工作保密、人事档案保密、会议保密、计算机上网保密、文件传阅保密等。

3、在安全保密工作中如违反保密规定,按《保密法》处理,如泄密、窃密者按党纪及刑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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