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作为单位的合法标志,同时具有权利与责任双重作用。为了尽量避免由于印章使用不当而造成的工作失误与纠纷,现对我所各类印章的使用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第一条 所章与所长签名章的使用
1、所章与所长签名章由办公室专人管理,其他人员不得接触印章。
2、申请使用所章与所长签名章的工作流程
(1)申请人向办公室索取印章使用登记本,登记用章文件或材料的名称并签名。
(2)申请人携带用章文件或材料和用章登记本到归口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处审阅并签字,若遇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外出不在时,该负责人可以委托部门工作人员行使审阅和签字权利,但需事先报办公室备案。
(3)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工作人员携带以上材料请分管所级领导审阅并签字批准,若遇分管所级领导外出不在时,可以请相关所级领导审阅并签字批准。
(4)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工作人员携带最终由所级领导签字批准用章的登记本和全部用章文件或材料到办公室加盖印章。印章管理人员在用章前应再次检查文件或材料与申请内容是否相符。
(5)归口职能管理部门原则上应留存申请用章的文件或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以供备查。
3、所章与所长签名章原则上应在专管办公室内使用。若遇特殊情况需携带外出使用,必须事先征得所级领导签字批准,并且由印章管理人员和申请用章人共同携带外出使用。
第二条 所钢印的使用
所钢印由人事处专人管理,主要用于我所颁发的各类证件与证书,使用前需征得所级领导审查批准。
第三条 部门印章和专用章的使用
部门印章和专用章由各归口部门专人管理,使用前需征得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