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相关人员介绍答辩委员会人员组成情况,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议。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
1.研究生报告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报告不超过30分钟,博士学位论文报告不超过45分钟);
2.答辩委员会成员和到会人员提问,答辩人回答问题;
3.答辩人答辩结束,答辩人导师可就学位论文及答辩中提出的问题作补充说明。
三、答辩会休会,答辩委员会成员开会(答辩人导师和研究生部工作人员可列席):
1.答辩人导师向答辩委员会介绍研究生的基本情况、学习成绩、科研成果、论文发表情况及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2.答辩委员会结合论文评阅人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达到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评议答辩人的学位论文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要求的学术水平;
3.投票表决,获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票数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学位(博士、硕士)的决议;
4.讨论并通过答辩委员会的答辩决议;
5.答辩委员会成员填写相关表格
四、答辩会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人发言,答辩会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