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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时间:2017-01-25        编辑:    |     打印 关闭

为了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激励全所学生积极进取、勇于创新、全面发展,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创新创业人才。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校发学字[2013]156号)等文件精神和我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选条件

(一)、评选对象

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我所非在职研究生(包含非在职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学生),均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二)、评选基本要求: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科大及我所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学期间获得过国科大优秀学生荣誉称号(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标兵、优秀毕业生),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获得国家奖学金:

1、在学期间受到过国科大或我所纪律处分者;

2、学位课考试或必修环节考核有一门及以上不及格或不通过者;

3、由于个人原因,在各种实验、实践环节中严重损坏仪器设备或出现安全责任事故者。

(四)、直博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选。硕博连读生按申请时的学籍注册培养层次参与评选。

(五)、 评选工作开始时已毕业离校的学生、在职生、港澳台学生和留学生不在国家奖学金评选之列。

二、评选组织实施

(一)我所将根据国科大国家奖学金评选方法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7人或9人组成,负责我所国家奖学金的初评工作。评审委员会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所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党委副书记或纪委书记/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学位委员会代表、学术委员会代表、研究生部部长、导师代表和学生代表担任委员。评审委员应出席评审委员会会议和参加投票表决。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

(二)入选评审委员会的1名学生代表由研究生会负责选举产生。学生代表不得申请当年的国家奖学金。学生代表的产生采取学生自愿申请,研究生会选举通过的方式。

(三)申请参评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限内如实填写并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相关申请材料。申请参评的事迹或成果应为自正式入学至申请截止日期之前取得。曾获评国家奖学金的学生申请参评的材料不得相同。

(四)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参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通过资格初审的学生必须参加评审委员会组织的国家奖学金公开评审答辩。

(五)评审委员会按照“公正、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确定初选获奖学生名单。评审委员会以不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初选结果应获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初选结果在我所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如对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可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或所纪检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或书面申诉,情况属实者提交所评审委员会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及时通知投诉(申述)者。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国科大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三、未尽事宜参照《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校发学字[2013]156号)文件执行。本细则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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