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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土壤所综合管理条例
时间:2017-01-25        编辑:    |     打印 关闭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综合管理,规范所级各类机构事权,建设一流的成果、一流的效益、一流的管理、一流的人才的国家科研机构,建立职责明确、开放有序、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的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实现四个率先的目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研究所是国家科研机构,是中国科学院科技创新活动的基本组织单元,是面向全国的开放性公共研究平台,具有科技创新自主权与管理自主权。其主要使命与职责是: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章程》及有关规定,合法地开展各项活动,致力于出成果、出人才、出思想。

()追求科学真理,鼓励自主创新;崇尚爱国奉献,坚持创新为民;提倡竞争合作,尊重学术自由;坚持严谨治学,信守科学道德。

()进行基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科技创新活动,不断提高我国在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科技创新能力,不断产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发挥骨干、引领作用。

()结合高水平科技活动,培养并向社会输送高级科技人才。

()积极争取并高质量完成国家、地方和企业委托的各类科技项目,加强知识传播和技术转移,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为国家和中国科学院的宏观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履行事业法人的权责,制定研究所规章制度,全权处理内部事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保障职工权益,提高资源使用效益,保证国有资产安全,保护知识产权。

()支持创新研究院、卓越创新中心、大科学研究中心、特色研究所等四类机构的建设与运行。

()承办中国科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实行民主讨论基础上的所长决策制度。研究所党委起着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职代会是研究所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术委员会主要发挥学术评议与监督功能。

第二章 所长负责制

第四条 研究所所长对中国科学院院长负责,由中国科学院任免。副所长经所长授权分管有关工作,对所长负责,由中国科学院任免。研究所法定代表人由中国科学院指定,一般由所长担任。

第五条 研究所所长实行任期制,任期为5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2个任期。对于实行轮值制度的研究所,原则上所长任期为2年,可轮值连任1次。

第六条 所长的选任应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人选的产生一般采用民主推荐、公开竞聘或选调等不同方式。其基本任职条件是:

()热爱祖国,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执行中国科学院办院方针,有良好的思想品格和道德修养,有能容纳人、凝聚人的宽广胸怀和能力。

()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在国内外高水平研究机构或大学从事科研工作的经历。

()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一般有在国内外高水平研究机构或大学从事科研管理或行政管理的任职经历,具有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世界科技发展趋势,把握本所发展方向和驾驭全局的能力,能够将主要精力投入到研究所管理工作。

第七条 研究所所长任职期间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工作需要或考核不称职、工作失误造成严重损失等,经中国科学院党组研究决定,可免去其所长职务。所长因工作原因或个人原因,可向中国科学院提出因公辞职、引咎辞职或自愿辞职的请求,经中国科学院党组批准后生效。

第八条 研究所所长主要职责是:

()按照中国科学院发展战略和总体部署,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和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制定研究所发展战略规划和所长任期目标,并组织实施。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中国科学院管理制度,建立研究所法人治理结构,实施有效管理。

()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作用,严格实行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和规范的工作制度。

()自觉维护研究所党委会的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

()作为研究所反腐倡廉工作第一责任人,领导做好研究所反腐倡廉工作。

()重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与监督作用。

()重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学术咨询与评议作用。

()履行法定代表人相应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研究所实行所务会议制度。所务会议由所长、党委书记、副所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组成。管理部门负责人、学术委员会主任、职代会主席等可列席会议。所务会议由所长召集和主持,实行集体讨论基础上的所长决策制。其主要任务是:

()研究分析国家战略需求和世界科学技术发展态势,审议决定研究所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与战略重点、重大改革发展举措、组织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等事项。

()审议所长任期目标和研究所年度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

()审议研究所年度预算与决算、资源配置、大额资产购置、基本建设、大额资金使用、重大经济活动、重大对外合作事项、职工收入分配与福利。

()决定研究所中层管理干部的任免和科技骨干的聘用与解聘。

()审议研究所重要政策和管理规章。

()部署研究所改革发展创新重要事宜。

()审议其他应当由所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条 所长任期内与中国科学院签订任期目标任务书,实行目标管理。实行所长年度述职述廉制度、中期考核制度、任期考核制度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十一条 实行法定代表人年薪制。依据对研究所绩效评价结果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管理业绩和所做贡献,由中国科学院确定其年薪收入。

第十二条 实行理事会制度的研究所,理事会由中国科学院和相关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对中国科学院院长负责。理事长由中国科学院任免。所长为研究所法定代表人,由中国科学院推荐,理事会提出建议,中国科学院按程序任免。

第三章 党的委员会

第十三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研究所成立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一般由59人组成,每届任期5年,原则上与研究所行政领导同步换届。党委委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四条 党委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支持所长与行政领导集体依法行使职权,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促进研究所的改革与发展。

第十五条 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保证和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在研究所的贯彻执行。

()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加强研究所党建工作。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党内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建立健全中心组学习和民主生活会制度。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参与研究所重大事项的决策,并积极推动各项决策的组织实施。

()按照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的原则,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规定,与所长共同做好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抓好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对拟任免(聘用或解聘)的业务与行政中层干部进行集体讨论。在事先征求所长意见后,研究决定并任免党务干部。

()领导职工代表大会、工会、青年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加强对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指导和支持他们加强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重视发挥他们的作用。

()领导研究所精神文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创新文化建设。

()领导研究所党风廉政建设。

()履行党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六条 党委书记的基本任职资格是:

()具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和一定的党务工作经历。

()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善于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具有良好的人格魅力和亲和力。

第十七条 研究所党委设置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研究所提供必要的党组织活动经费并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八条 根据研究所实际情况,按行政业务部门建立党支部(党总支),书记一般从本部门党员行政领导干部中选举产生,其工作绩效应纳入个人年度考核。离退休党员单独建立党支部(党总支)。研究生党员可单独组建党支部。

第十九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研究所成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纪委在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一般由57人组成,每届任期5年。纪委委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研究所应设立专人负责纪检工作。纪委的主要任务是:维护《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研究所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加强党内民主和监督,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第二十条 党委、纪委、党支部(党总支)和全体党员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反腐倡廉建设列入研究所党政领导班子、党员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

第四章 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研究所的学术评议和咨询机构,是科研人员参与研究所有关学术评议、学术咨询、学术管理和学术监督的组织,对研究所所务会议负责。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高水平科技专家组成,研究所的主要领域方向均应有代表参加。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全体研究员选举、所务会议审议确定,所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任期与行政领导班子任期同步,每届5年。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对研究所发展战略规划、重大科研部署、学科建设等提出咨询意见与建议。

()对科技布局、研究单元的设立与撤销等提出评议意见。

()对研究所科研项目立项、中期评审、结题验收、成果鉴定、成果报奖等提出评议意见,对研究所申请重大科技项目提出咨询评议意见。

()对研究所科技骨干人员的科技工作与学术水平提出评议意见,对研究所引进科技骨干人员的研究方向与学术水平提出评议意见。

()对研究所涉及学术问题的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建议。

() 指导开展学术交流,对研究所学风建设提出意见与建议,对违反科研道德的事件和学术不端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承担所务会议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条 研究所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制度。职代会在研究所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研究所实现所务公开、依靠职工办好研究所的重要途径。

第二十五条 职代会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一般占在职职工人数的10%30%,最低不少于30人,其中岗位聘用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职代会每届任期5年,与所党委班子同步换届。职代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职代会形成的决议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职代会设主席团,其成员由职代会选举产生,其中科技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在职代会闭会期间,工会委员会承担职代会常设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职代会的主要职责是:

()审议所长任期目标、研究所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听取所长年度工作报告和资产财务工作报告。

()审议研究所基本管理制度,讨论重要规章制度。

()审议涉及职工权益和福利的重大事项。

()会同有关部门,民主评议、监督研究所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建议。

()征集、整理提案,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监督检查提案落实情况。

第六章 战略研究与规划

第二十八条 建立持续开展战略研究的机制。从科技规律出发前瞻思考世界科技发展走势,从科学技术影响和作用的角度研究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科学前瞻、技术预见研究和相关学科发展史研究,开展竞争态势和核心竞争力分析研究,开展重大发展战略、重大政策、重大问题、国际重要热点问题研究。

第二十九条 建立战略研讨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战略研讨会、组织战略论坛。建立年度战略研究报告制度,定期发布学科领域前沿发展战略研究报告。建立战略研究信息管理与交流制度,定期向中国科学院报送战略研究成果。推荐与支持科技专家参与国家和中国科学院发展规划。积极为国家重大决策和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十条 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规划期为515年,主要内容包括发展环境分析、发展目标、领域方向、队伍建设、资源配置、体制机制等,并与国家和中国科学院发展规划相衔接。在制定过程中要听取学术委员会、职工或职代会意见,并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后由所务会议审议,报中国科学院审批,纳入中国科学院规划体系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规划制定、执行、评估与修订机制。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世界科技前沿变化的要求,根据中国科学院总体发展的要求,在充分评估的基础上动态调整规划。

第七章 科研活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在研究所发展规划指导下,确定研究所发展方向和战略重点,合理配置科技创新资源,规范科技活动管理,充分发挥科技专家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尊重科技专家的创新自主权。

第三十三条 领域方向符合解决关系我国当前和长远发展重大科技问题的需要,适应本学科发展趋势,在新兴、交叉方向上加强部署。适时调整相对老化的学科,动态优化领域方向。

第三十四条 围绕国家规划和科技计划,积极建议和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围绕中国科学院战略重点,积极承担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任务。自主部署领域前沿项目,培育新的学科生长点和持续发展能力。积极承担地方和企业的各类科技任务,支撑区域经济发展,提高产业发展能力。

第三十五条 自主设置研究室、实验室、研究中心、研究团队等科技创新单元。加强研究所之间,与大学、部门、地方和企业及国内外其他研究机构的联合合作,共建创新团队、研究单元、研发中心和技术转移转化中心等。

第三十六条 坚持按创新发展需求、创新绩效和不同性质科技创新规律配置资源。保证国家和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任务实施所需的实验设备和技术条件,确保参加人员的时间投入和岗位需要。研究所可调控资源要更多地投向领域前沿部署、优秀青年人才培养和创新平台建设。

第三十七条 建立项目管理规范,实行科技报告制度,加强项目过程管理、质量管理、成果管理和安全与保密管理,严格监督和管理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三十八条 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结合本单位特点,与大学、其他科研机构、地方、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促进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人才交流。

第三十九条 按照以我为主、注重实效、合作共赢的原则,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有效吸纳科技创新资源,培养优秀科技人才,提升在国际科技界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第四十条 科学规划与建设研究所各类基础设施和支撑平台,遵守国家法规和中国科学院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运行维护,节约能耗,保证建设和使用质量,持续发挥建设效益。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研仪器设备,注重现有资源整合、集成、改造和提高,注重仪器自主创新。加强共建共享,提高运行效率。

第四十一条 积极推进科研管理与科研活动信息化,建设与应用ARPe-Science系统。按照服务创新、服务决策的原则,建立研究所文献情报服务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主办的科技期刊,不断提升科技期刊学术和出版质量。

第四十二条 履行科学传播社会责任,开展多种形式的科学传播活动,积极向社会公众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科学精神和科学方法。建立研究所向社会公众定期开放制度。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积极参与科学传播活动。

第八章 人力资源管理

第四十三条 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建立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凝聚和培养优秀科技、支撑和管理人才,不断优化队伍结构,不断向社会输送创新创业人才。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大力培养青年科技人才,充分发挥中年科技骨干作用,发挥好资深科技专家作用。

第四十四条 实行“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聘上岗、合同管理”的用人制度,坚持岗位聘用、项目聘用和流动人员相结合。所有岗位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并择优录用。按照合同管理聘用、解聘或辞退相关人员。采取人事代理、人才派遣等灵活的用人方式,实现人才的合理流动。需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程序选拔、任命的工作岗位,以及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的涉密岗位的聘用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根据各类科技活动的不同要求和中国科学院对各类岗位宏观结构比例要求,按科技、支撑、管理三类进行分类管理。岗位编制的数量和结构比例在中国科学院核定下达的范围内,由研究所合理确定。项目聘用岗位由研究所合理确定。

第四十六条 建立科技、支撑、管理人员职位体系,明确岗位等级、岗位职责、任职条件,明确岗位聘用期次、聘用年限和流动率,形成竞争择优聘用机制。建立对杰出人才破格聘用制度。

第四十七条 依据国家收入分配制度和中国科学院的有关规定,建立科学规范、绩效优先、公平公正、适应发展要求、与国家和地区分配水平相适应的薪酬制度,体现个人收益与贡献挂钩,个人收益与职业生涯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实行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和绩效津贴的三元结构工资制度。对特殊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或契约工资。

第四十八条 支持科技骨干在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任务中凝聚创新队伍,培育创新人才。在重要科研项目中聘用青年科技人才担任主要研究骨干。设立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基金,支持青年科技人员自主开展领域前沿探索。选派优秀科技与管理骨干赴国外高水平研究机构或知名大学学习与交流。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职工发展要求,制定职工教育培训计划,注重培养青年骨干。

第四十九条 围绕科技战略重点、重要科技项目、新兴交叉领域和新的学科生长点等科技布局,有重点、高层次、多渠道地引进国际国内创新人才和智力资源。

第五十条 按照统一招生、统一教育管理、统一学位授予,实行院所结合的领导体制、院所结合的师资队伍、院所结合的管理制度、院所结合的培养体系等要求,切实加强研究生教育,遵循教育规律,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注重教育管理,坚持教育与科技创新活动紧密结合,加强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培养,支持中国科学院大学建设。坚持全院办校、所系结合,加强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紧密联系。

第五十一条 扩大博士后队伍,吸引和支持访问学者、客座研究员参与科研活动。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带着成果与社会生产要素相结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从事教书育人、顾问咨询、学术评价、科学普及和成果转化工作;推荐科技和管理人员到地方、企业和高校任职。鼓励研究所之间进行人员交流。

第五十二条 规范人员兼职管理,在保证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允许适当兼职,建立兼职审批制度。研究所领导班子成员兼职应报中国科学院备案。

第五十三条 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遵循属地化原则,积极参加社会保障体系。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九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五十四条 依据国家财政制度和中国科学院有关规定,积极探索有利于提升研究所综合调控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的经费管理办法。从预算、执行和决算三个环节,建立健全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实现各类资源的高效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和效益。

第五十五条 按照权责对等、用管分离的原则,设置独立的财会部门。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济活动负责。财会岗位人员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五十六条 依据国家预算管理制度,实行以国家财政拨款为基础、有效集成外部资源的收入预算制度,全部收入均应纳入预算控制范围。预算根据研究所年度计划和实际需求真实、合理编制,必须全面反映收支内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必须全面反映研究所财务状况。

第五十七条 对各类收入和支出实行全面统一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保证各类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建立资金使用审批和内部稽核制度,规定审批权限、程序、方式和相应的责任,保证资金安全、完整、合法和有效使用。

第五十八条 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和重大审计事项及时报告制度,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下属独立核算的各类经济实体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审计。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及相关说明。

第五十九条 设置或指定专门机构管理本单位资产。按照国家和中国科学院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和经营性国有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占有、使用、收益、处置国有资产时的工作权责、程序和方法。

第六十条 按照中国科学院的授权,履行其占用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建立资产采购、登记、使用、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保证其安全完整和使用效益。

第六十一条 按照中国科学院的授权,履行其占用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具有使用权、按国家和中国科学院有关规定进行收益分配以及资产处置的建议权。建立重大经营事项决策制度,保证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六十二条 按照鼓励创造、加强转化、重视保护、创新管理原则,规范和统一知识产权管理,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第六十三条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基本制度,包括科研项目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制度、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制和绩效评估制度。

第六十四条 知识产权形成的经济效益分配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科学院有关规定及项目合同规定的内容执行,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创造者、转化者的权益,加快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和有效传播。

第十一章 公共事务管理

第六十五条 按照服务创新、规范有序、运转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遵守国家和中国科学院公共事务管理的有关规范,加强研究所公共事务管理。

第六十六条 建立公文起草、审核、批准、发布和归档等环节管理制度和公文收发的登记和督办制度。设立印章专管人员,明确印章使用权限。

第六十七条 设立专门部门或专职人员管理本单位全部档案,建立档案接收、整理、保管、利用、统计、鉴定、移交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和保密管理制度,加强档案工作的标准化建设,保证重要科研活动和管理活动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十八条 按照全面、准确、适度、及时的原则,建立责任制度,形成畅通的信息宣传机制,有效开展信息宣传工作。加强网站等公共信息平台的管理,做好舆情应对工作。

第六十九条 建立所务公开制度。重大政策和规章制定前要进行深入调研,发布前要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发布时要让全体职工及时了解。推进电子政务,为所务公开提供有效的信息发布平台。

第七十条 建立保密与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部门和责任人,预防和控制泄密事件和各类案件、事故的发生。

第七十一条 研究所后勤服务工作实行社会化管理。

第十二章 评价与奖励

第七十二条 按照质量优先、分类评价、科学规范、公开公正、注重绩效的原则,建立研究所重大产出导向的评价体系,对科技创新单元、支撑部门、管理部门和人员进行评价与奖励。

第七十三条 建立科技创新单元评价制度。定期对内设科技创新单元和创新团队进行评价,分析问题,提出建议,并将评价结果作为科技布局调整、重点支持或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七十四条 建立支撑与管理部门评价制度。按年度对支撑与管理部门履行职责、工作绩效等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人员调整或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七十五条 建立人员评价制度。根据工作岗位和工作性质的不同,采取相应的评价方式,定期对人员工作业绩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个人晋升、聘用或奖励的重要依据。

发现、培养和使用青年科技人才情况,应当作为科技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七十六条 接受中国科学院的评价,接受有关部门对相关科技创新单元的评价,接受社会的监督,并对评价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章 科研行为规范

第七十七条 引导科技人员牢固树立以科教兴国为己任、以创新为民为宗旨的科技价值观,坚持从支撑国家发展、创造人民幸福生活的需要和认知科学规律出发,引导广大科技人员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将个人价值的自我实现与国家发展紧密结合。

第七十八条 坚持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尊重学术自由,提倡学术争鸣,提倡理性质疑,引导科技人员树立敢于创新、勇于创新的自信心,增强竞争合作发展意识,树立诚信合作、共同发展的团队精神,构建激励创新、诚实守信、和谐奋进的创新文化。

第七十九条 规范科研活动行为,引导科研人员遵守科学伦理、科研道德和科研规范,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对研究活动中产生的资料、成果负有保管责任,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研究所应当为科技人员建立学术诚信档案,作为对科技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审核审批科技人员申请科研项目等的依据。

第八十条 设立科研道德组织或明确由学术委员会行使相应职权,加强科研道德建设,严肃处理科学不端行为。

第十四章 支持特色研究所建设

第八十一条 根据特色研究所建设的需要,相关研究所“让渡”部分管理权给特色研究所,以保障其在科技任务实施、人员管理、研究方向设置与经费调控、绩效激励等方面的自主权。

第八十二条 研究所对特色研究所的人员基本人事关系、资产财务进行管理,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条件保障。

第八十三条 特色研究所独立组织开展对工作人员的相关考核,考核结果由工作人员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确认并计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八十四条 研究所参与对特色研究所的评估,其对特色研究所的支持和贡献情况作为院对研究所评价的核心或重要内容。

第八十五条 特色研究所所产生的知识产权,由主要贡献者所在法人单位所有,其收益由参与单位及个人依法共同享有。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条例如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南京土壤研究所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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