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发人教字〔2004〕138号)和我所在职职工继续教育的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在本所科研、管理、技术支撑等岗位的在岗人员。
第二条 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受教育者的知识及技能得到更新、补充和扩展,进一步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业务、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三条 继续教育以在职业余学习和自学为主,主要包括:研究生课程进修班、自学考试、函授教育、工人考工定级培训、公派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由院、所组织的国内外业务培训、以及结合岗位需要的各种业务交流和研讨会等,学习必须结合本职工作的需要,学习内容应强调专业性、实用性和超前性。
第四条 继续教育的经费通过多途径解决,各部门可按每年国家规定提取工资总额的1.5%,此外可在知识创新经费中适当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继续教育。
第五条 组织管理及经费管理:
⒈参加以业余时间为主的学历提高教育、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办学单位必须是国家批准的机构)、公派出国必须通过外语考试的外语培训班学习。
⑴必须在本所工作两年以上,本人申请,课题组长、室主任(部门负责人)根据上述三条要求审批同意,报分管所领导批准,交人教处备案,方可参加学习。办理报销手续时由人教处审核。
⑵学费可报销20%,同时获得学历和学位者学费可报销30%,但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所需经费由各课题组或部门支付,其他费用自理。
在职职工在本所攻读研究生,学习费用与学籍管理与其他学生同等对待。
⒉参加院内、本所组织的出国留学、国内外短期培训、进修、研讨、讲座、交流、考察等活动的申请和经费管理按院、所有关规定执行。对于社会组织的研修班、研讨班、证书班等本所不予支持。
⒊参加与科研、管理、技术支撑工作相关的短期(时间为一周以内)学术交流、技术培训、业务学习等费用的报销,根据主办单位及所相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由参加人员的课题组或部门支付。
⒋工人考工定级培训学习,由人教处根据分院通知统一组织,学费可报销60%,所需经费由所财政支付,其他费用自理。
⒌学习费用的报销应在学习结束后进行,具体办法如下:
⑴学历提高教育、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必须出示经国家认可的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结业证书或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习成绩册、入学通知书和毕业生登记表、学位申请表等材料;公派出国外语培训班学习者、工人考工定级培训学习者,必须出示学习合格证明材料。此外,必须出示办学单位收取学费的正规收费凭证。报销学费时,同一门课只能报销一次。
⑵其他类型的继续教育,参加者应持有效的证明材料(会议通知等)和收费凭证,按经费管理审批权限办理报销手续。
⑶所有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学习不合格,所需证明材料不全或学习前未经书面申请、批准、备案,费用一律自理。
第五条 附 则
⒈本细则未尽事宜按《中国科学院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执行。
⒉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⒊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试行,以前有关职工在职学习的规定废止。此前已经在人事处备案学习的人员,继续执行原规定的学费报销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