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对项目劳务人员的管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科研工作秩序,为研究所各项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项目劳务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从事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工作的人员。
项目劳务人员基本条件
(一)项目劳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承担应聘工作的能力,身体健康。
(二)项目劳务人员与用人部门(课题组)成员不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
(三)项目劳务人员必须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四)项目劳务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且在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65周岁。
审批程序
用人部门负责人填写《项目劳务人员聘用审批表》(见附件),提供简历、身份证等证明材料,报人事处审查,由主管人事的所领导审批。特殊岗位需求人员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所务会议研究决定是否聘用。
用工方式
所有项目劳务人员均通过劳务派遣公司使用。通过审批后,项目劳务人员与我所委托的劳务派遣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然后进入我所工作。鼓励部门或课题组聘用所外内退、退休等有原单位代缴社会保险等费用的社会人员从事项目需要临时性用工,以降低用工成本。
薪酬和社会保险
项目劳务人员的薪酬标准不低于南京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2500元,试用期和在本所聘用期限不满6个月的初次聘用人员,薪酬标准原则上不能超过上限的80%,具体由用人部门根据情况核定。特殊岗位项目聘用人员薪酬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所务会议审核批准。
鼓励用人部门对部分岗位人员长期聘用,单独设立工龄津贴(不包含在申请薪酬标准内),项目劳务人员在本所工作每满一年,工龄津贴增加50元。
项目劳务人员可参照在编职工发放过节费等福利,费用由各用人部门自己承担。
参加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和义务,用工部门和项目劳务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各项保险费用由我所委托的劳务派遣公司统一代扣、代缴。签订劳务协议的退休或离岗退养人员在原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不再缴纳社会保险,但需向劳务派遣公司出具已缴纳社会保险等证明。
项目劳务人员管理
(一)人事处为项目劳务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劳务人员在我所工作期间,须遵守我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各用人部门具体负责项目劳务人员的日常管理、考勤和考核,双方书面明确工作时间、内容和方式,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由用人部门负责人承担各项责任。本所不负责项目聘用人员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聘工作。因科研工作特殊性,项目聘用人员工作时间灵活调整须双方约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否则由此造成的纠纷和责任由用人部门承担。
(二)项目劳务人员在社会上发生的一切事故、纠纷,均由本人负责,我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用人部门应在安保部门指导下与项目劳务人员签订安全保密协议,如有违反依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理,保密协议需报送所保密办(综合处)备案。
(四)项目劳务人员在所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我所有权通知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务派遣工作关系:
1.违反我所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国家有关法律,影响我所正常秩序,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2.对工作不负责任,发生事故,造成经济损失;
3.不能按时完成约定的岗位工作任务;
4.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5.其它法定应解除劳务关系的情形。
(五)项目劳务人员的劳务关系解除后,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按时离所。项目劳务人员需要解除劳务关系的,需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一式两份),经聘用课题组长签字同意后提交人事处和劳务派遣公司(各一份),经三方同意后办理相关辞职手续。
经费
项目劳务人员的薪酬,用工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劳务派遣管理费、解聘补偿等各项费用由用人单位(部门、课题组)承担,用人部门或课题组根据人事处核准的薪酬、保险等总计发放额提交三联单给财务处,财务处将工资、保险等所需经费划拨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统一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其它
(一)未经批准,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招聘项目劳务人员,违反者自行承担经济或法律责任。
(二)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有关非在编项目劳务人员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