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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科研项目/课题管理规定
时间:2017-01-25        编辑:    |     打印 关闭

根据国家、中国科学院及江苏省相关科技政策和文件精神,为了适应“创新2020”和“一三五”规划的落实,以及我院ARP管理系统对本所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管理的制度化,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科研项目/课题的申报与立项

第一条 科技处广泛收集并及时发布有关项目申报的通知,科研人员有义务及时向科技处提供了解的项目申报的相关信息,由科技处统一组织与协调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二条 申请者必须按相应部门的要求和规定格式,填报项目/课题申请书及提供有关材料。所有申请材料由科技处进行形式审查,重大项目形审合格后,送本所学术委员会进行内容审查,提出改进意见,经盖公章汇总后,统一提交。

第三条 我所与外单位合作申报的科研项目或课题,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分工及研究目的、权利和义务,并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权益分享办法,经有关所领导同意批准后方可申报。

第四条 凡以我所名义申请并争取到的项目和课题,均应报科技处立项管理,其经费纳入所财务统一管理。

第五条 已批复的项目或课题,科技处将在第一期经费到所后,通知课题负责人填写课题信息表,由科技处统一分配课题编号,建立项目档案(包括课题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书、任务合同书或任务委托书、协议书等正式文本),将相关信息输入ARP管理系统,予以正式立项。

第六条 我所人员参加或承担外单位的科研任务,经费拨入我所财务后,负责人需上报科技处课题任务书副本,并填写课题信息表,由科技处统一分类课题编号,建立项目档案(包括课题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书、任务合同书或任务委托书、协议书等正式文本),将有关信息输入ARP管理系统,予以正式立项。国际合作研究项目需双方签字的正式协议书,协议书应注明合作研究内容、时间、经费及成果归属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 科研项目/课题的经费管理

第七条 总经费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方可开设课题经费本。待经费到所财务资产处并通知科技处后,由科技处按项目合同及任务书、预算书要求设立课题,并统一编课题号,并扣收项目间接费,然后由财务资产处开设课题经费使用本。

第八条 科技处为每个课题组设立一个综合科研课题本,总经费少于10万元的横向课题、不具备开设课题本条件和一些必要的经费(例如课题总经费少于5万元、分析测试费等)都纳入该课题本管理。

第九条 课题间接费收取将按照国家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进行。课题组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课题资助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资助经费,不得用于与本课题研究工作无关的开支。

第十条 与我所共同申请课题的合作单位的经费依据合同书不扣间接费。在课题下达合同之外再寻找的协作单位,外拨协作经费不能减免所扣间接费。

第十一条 经费的上本、划拨、审批和报销

1、经费到所后,一律凭财务资产处开出的经费划拨三联单到科技处登记后方可上本。

2、经费外拨分类:一是“过路经费”,指在项目申请书或项目资助单位下达的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委托书)中载明的属于项目联合申请单位的、我所仅作为项目主持单位代管的科研经费;二是外拨经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唯一依据就是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委托书、预算书)中载明的项目联合申请单位的经费。对于非国家财政性资助项目外拨经费,因受所内科研条件的制约,必须依靠所外科技力量来完成项目计划中的部分内容所需支付的科研经费。

3、外拨经费的管理:所有外拨经费均纳入所的科研计划,并在年度计划表中加以注明。依据外拨经费的种类,分别进行管理,过路经费仅作一般管理,不扣相关间接费用;协作费视为所内经费进行管理,按规定收取相关间接费。外拨经费3万以下(含3万元)由科技处签字,外拨经费3万元以上需由科技处和分管所领导共同签字方可划拨。

4、经费外拨的条件:过路经费必须在项目资助(主管)单位下达的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委托书)中有明确的合作单位和外拨经费额度记载;项目负责人须与合作(协作)单位签订有关项目合作协议书,并与项目计划表一起报送科技处备案方可划拨。课题协作经费的划拨严格依据协作合同转拨。

5、所内经费的划拨:按ARP管理要求,非同一项目之间的课题经费不能相互划拨。

6、所外分析测试费转拨应先填写有关委托任务书,由所分析测试中心主任签字并报科技处核准后方能进行。

第三章 科研项目/课题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只有在科技处登记立项的科研项目,方能计算科研工作量并作为考核、职称(务)评聘等的有效业绩。

第十三条 凡已立项的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应按项目/课题主管部门和我所的有关规定,或按技术合同的约定提交年度或中期执行情况报告和结题报告,并报科技处留存。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结题报告必须具体、真实。科技处负责ARP系统关于项目跟踪管理的相关信息的维护和完善。

第十四条 为确保科研项目完成质量,科技处将对在研项目/课题进行跟踪管理,监督项目的实施情况,配合项目/课题主管部门对其进行中期评估并通报评估结果。根据评估情况,对未按计划要求开展研究工作或执行情况不好的项目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五条 项目/课题在研究计划实施过程中,如有对预期目标、研究内容进行重大变动,以及终止计划实施等情况,须由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告,办理审批手续,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改变或终止。

第十六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离开研究所的,由负责人提出承担单位变更、负责人变更或终止报告,经所领导同意,报主管部门批准或与委托单位协商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无法完成的项目/课题,可以在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终止,撤消该项目/课题,并退回剩余科研经费。

第四章 科研项目/课题结题、验收和归档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课题应按计划任务(合同)书的要求按时完成,及时办理结题手续。因故不能按时结题的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研究时间,经项目下达或委托单位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

第十九条 项目/课题完成后,负责人必须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通知要求,主动联系财务资产处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课题验收的前提。财务验收申请之前,项目/课题负责人必须提交项目/课题结题报告,并提交至科技处,以供审计审查研究任务执行情况。项目/课题负责人与财务资产处共同完成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完成之后,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及时向科技处提出项目结题验收申请,并根据国家相关部委和所科技处的结题、验收管理规定,正式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课题通过验收后,负责人应在三个月内到财务资产处办理财务结账手续。课题结余经费,将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财政部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研究所有关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根据项目/课题下达或委托单位的要求,结题可以采取提交结题报告、验收、评议或鉴定的方式。项目/课题的验收、鉴定和评议,由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材料,经所领导同意并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课题结题后,项目/课题组需按照《中国科学院科研课题档案建档规范》(科发办字[200647号)要求配合所综合档案室做好项目或课题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课题的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管理按《南京土壤研究所科技成果及专利管理暂行规定》和《南京土壤研究所知识产权保护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课题的ARP管理参照《南京土壤研究所ARP所级系统科研项目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国家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研究所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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