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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
时间:2017-01-25        编辑:    |     打印 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设节约型研究所,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浪费,是指全所各部门、科研团队(课题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三条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情,降低科研和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制度及中科院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严格执行有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坚持实事求是,从科研计划和实际出发安排科研和公务活动,保证正常科研和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要逐步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所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科技处、人事处、财务资产处、研究生部、园区建设与后勤保障办公室、监察审计室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规制建设、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部门、科研团队(课题组)负责人对本部门、科研团队(课题组)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要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指导协调。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  严格遵守国家、中科院及我所各类经费预算管理规定,加强预算编制管理,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依法取得的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其他账户使用。

第七条  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

第八条  严格遵守我所《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三公”经费管理实施细则》、《会议管理实施细则》、《差旅费报销实施细则》等规定,按要求执行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遵守报销审核制度。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科研和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国内发生的科研和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因不具备公务卡结算条件而用现金结算时,要说明情况。

第十条  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要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一条  遵循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执行《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三公”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差旅费报销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二条  遵循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执行《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三公”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十三条  遵循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执行《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三公”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

第六章  举办会议

第十四条  遵循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执行《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会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七章  培训等活动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培训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

第十六条  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和《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会议管理办法》规定的培训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要求。不得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不得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和各类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以所名义举办上述活动,须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以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庆典活动,不得举办非学术性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和各类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要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摊派或收取费用。

第八章  办公用房和科研用房

第十九条  严格管理办公和科研用房,推进房产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的,以及未经批准租用的必须腾退。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向其他单位出租出借办公和科研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且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要按有关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和科研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办公和科研用房建设项目要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

第二十二条  办公和科研用房建设、维修改造项目的投资,要在中科院批准的资金渠道下予以安排。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不得直接用于房屋建设和维修改造。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第二十三条  办公和科研用房建设要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办公和科研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使用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二十四条  园区建设与后勤保障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全所房地产。严格按照有关标准核定、使用办公和科研用房,超标部分应当移交用于统一调剂。

第二十五条  领导干部应按照标准配置使用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要及时腾退并由所里收回。

第九章  资源节约

第二十六条  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科研仪器装备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杜绝浪费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应用节能技术产品,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重点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使用节水型器具,建设节水型研究所。

第二十八条  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科研装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通过调剂方式和完善共享共用机制,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

第二十九条  办公室负责统筹规划、统一实施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ARP)建设,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推动相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第十章  宣传教育

第三十条  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第三十一条  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研究所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要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纪检监察部门对于涉及违规违纪的典型铺张浪费案例,要及时通报,发挥警示教育作用。人事处要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各类人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围绕建设节约型研究所,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便于参与的活动,引导广大职工增强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文化。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根据中科院要求,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工作报告要向院报告研究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

第三十四条  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要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三十五条  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相结合,督查考核结果要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和监督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将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作为内部审计的重点内容,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违纪违规问题,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下列内容要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一)预算和决算信息;

(二)政府采购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情况;

(四)会议召开情况;

(五)培训情况;

(六)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举办信息;

(七)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八)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建立舆情反馈机制,及时调查处理媒体曝光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发挥群众对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造成浪费的,将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部门、科研团队(课题组)负责人实行问责。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部门、科研团队(课题组)负责人的责任:

(一)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指使、纵容本部门、科研团队(课题组)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造成浪费的;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做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理或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要予以收缴或者纠正。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要责令退赔。

第四十四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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