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各类合同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维护研究所合法权益,规范研究所合同的签订、审批等工作,保证我所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合同法》、《中国科学院所属单位经济活动内部控制规范》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所称合同是指以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名义对外签定的各种冠以合同、任务书、合约、协议、契约、备忘录、意向书等名称的法律性文件。我所在科研和管理活动中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均适用本《细则》,包括:科研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分析测试合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租地合同、汽车租赁合同、政府采购及非政府采购合同、对外投资合同以及其他经济合同等。
第三条 合同管理责任
本所对各类合同实行分类归口管理。
1、科技处负责科研、技术转让等相关合同的管理;
2、人事处负责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合同等相关合同的管理;
3、分析测试中心负责对外分析测试合同的管理;
4、园区建设与后勤保障办公室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汽车租赁合同等合同的管理;
5、财务资产处负责政府采购及非政府采购、对外投资等合同的管理。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对合同实施集中规范管理,负责按照本细则要求对合同内容完整性及合同各要素进行审核、合同执行监督和合同纠纷处理,负责就重要合同咨询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签订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应采用规范的合同文本(格式合同),其中本所作为拨款方对外签订的科研合同除科研项目合作方有特殊要求外,应统一使用科技处制定的合同范本。规范合同文本无法完全表达意见时,双方应通过补充合同条款加以约定。
第五条 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合同双方的详细信息(单位名称、法人代表、联系人、地址、联系方式),并按分类还应包含以下内容:
1、科研合同、技术合同应包括:课题名称、委托单位(甲方)、承担单位(乙方)、课题负责人、起止年限、课题基本信息、研究内容、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年度研究计划及指标、经费及支付方式、知识产权归属及分享、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解除和争议解决、名词和术语的解释、其它约定条款、附件(附件1-原委托课题合同书的首页和课题组成员页、附件2-委托部门下达的其他批复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等;
2、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合同应包括:聘用时间、工作地点、岗位名称及职责要求、岗位纪律、岗位工作条件、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待遇、考核目标、违约责任、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约定条款、争议处理等;
3、分析测试合同应包括:样品名称、数量、送样、检验项目、检验项目单价和总费用及检测周期等;
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包括:工程内容、建设工期,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期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5、房屋租赁合同应包括:房屋基本情况、租赁期限、租金、押金、房屋维护、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等;
6、汽车租赁合同应包括:租赁期限、租赁方式、使用路线、服务单价及总价、提供服务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出租方、承租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
7、政府及非政府采购合同应包括:产品名称、价格及付款方式、技术标准和质量、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交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违约责任等。
如有需要,可在上述合同条款之外增加其他内容。
第六条 合同的签订程序
1、合同经办人负责按格式文本起草合同;
2、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内容完整性及合同各要素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委托法律顾问进行咨询、财务资产处参与重要合同经济性条款的审核。格式合同修改意见较多的,应提请有关部门进行会审。合同需根据单位的决策权限,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对于重大经济合同,实行所务会议决策审批或联签制度;
3、签订合同;
4、已签订的正式合同必须交一份至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合同的签署
签订合同由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代表签署。
第八条 合同的盖章
合同由研究所按审核流程审批后盖章。所办公室以审批意见为依据加盖所公章,并对签章情况进行专门登记。
第三章 合同的管理职责
第九条 合同经办人的职责
1、合同经办人是合同谈判、签订和合同履行的第一责任人,应在合同准备期间核实合作方是否具备签约资格,并有责任保证其具备履约能力。
2、在科研、技术合同中合同经办人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申请人;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经办人为基建项目负责人;在政府及非政府采购合同中合同经办人为采购人。
3、合同经办人及所属部门负责合同具体内容的谈判、合同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
1、审查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
2、监督、配合合同的实施。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
3、负责合同纠纷的调查和处理。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
第十一条 合同履行异议及处理
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异议,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方式处理。若合同中未约定情况出现,由归口管理部门、合同经办人、对方单位共同协商解决,重大问题报请主管所领导,必要时咨询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
对合同的任何变更、终止、解除均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合同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申请仲裁或通过法院进行裁决。合同变更与解除的审核程序与合同订立审核程序相同。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的处理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已无任何意义的,应立即通知对方及合同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章 合同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合同资料
合同资料是指合同或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意向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传真、图表、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示所载内容归档的所有文字材料。合同文本由合同经办人及归口管理部门应至少各持留保管一份。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归口管理部门及时将各类合同分类立卷归档管理。
第十五条 合同资料复印及借用
因工作需要需复印合同资料的,应由合同经办人提出申请到归口管理部门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