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机构概况| 机构设置| 科研成果| 研究队伍| 研究生教育| 国际交流| 信息公开| 学术出版物| 党建与文化| 科学传播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规章制度 > 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
 
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17-01-25        编辑:    |     打印 关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创新与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中国科学院颁发的《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中国科学院办院方针,围绕研究所长期发展战略和任务目标,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正确处理事业发展与资金供给、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为我所各项资源的有效集成和配置,为加快科技创新、建设创新队伍、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进我所可持续发展提供财务保障。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经济秩序,防范财务风险;

(二)合理编制年度预算,多渠道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综合调控与科学配置各类经济资源;

(三)严格预算执行,实施预算执行监督;加强经济核算,规范资产管理和负债管理,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四)合理、合规编制年度财务决算,真实、全面反映研究所财务状况及收支情况;

(五)发挥财务管理的能动性,对研究所经济活动进行预测、分析和监督。

第四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财务活动负责;财务资产处在法定代表人的领导下履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职能。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本单位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活动在单位法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资产处集中管理。

第六条  建立财务管理决策和财务审批制度,明确决策和审批的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建立内部制约机制。

第七条  建立预算管理制度,根据研究所年度发展目标,对经费筹集、支出管理、基本建设、对外投资、成果转移转化、结余分配等财务活动,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八条  建立内部资金调控制度,规定资金调度的条件、权限和程序,统一筹集、使用与管理资金。

第九条  建立财务风险管理制度,明确所务会、法定代表人、财务资产处及相关人员的管理权限和责任,按照不相容职务分离等原则,控制财务风险。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的财务管理主要职责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及财经制度,对本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二)主持召开所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财务战略、财务规划、年度预算方案、年度财务报告、审定年度预算调整方案;

(三)主持召开所务会议,审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审定基本建设、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方案、审定重大分配方案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活动等;

(四)根据财务运行状况的预测分析报告,必要时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

(五)支持财务资产处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提供必要的人员与条件保障,加强财务管理人员的在岗学习与培训;

(六)组织协调相关部门配合有关机构的财务检查、审计或稽查。

第十一条 财务资产处的财务管理主要职责

(一)拟订财务战略、财务规划与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编制年度预算方案,合理编制年度预算;

(三)执行经批准的年度预算,提出年度预算调整方案,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控制和分析;

(四)统筹各类经济资源,协调内部资源配置,合理运营各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五)实施会计核算,对财务运行状况进行预测分析,对经济活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六)依法缴纳各类税费;

(七)真实、完整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八)配合有关机构的财务检查、审计或稽查;

(九)落实研究所财务管理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依据本单位年度发展目标与计划编制年度预算。年度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全面反映我所资金收支与资产增减的内容。

第十三条 年度预算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编制。

第十四条 年度预算的编制、审批与调整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执行。年度预算一经国家批准,具有法律效力,应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 年度预算管理应贯穿于财务管理的全过程,通过年度预算的编制、审核、执行和监督,不断提高预算编制与执行的水平。

第十六条  应实施预算执行计划制度,重视年度预算执行计划编制工作,提前谋划各项工作进度,努力提高计划执行的准确性。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收入指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科研收入、非科研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本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科研收入,即本单位承担科研项目取得的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非科研收入,即本单位承担非科研项目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技术收入、学术活动收入、科普活动收入、试制产品收入、教学活动收入等。

(四)上级补助收入,即本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本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本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和服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八条  非科研收入包括:技术收入、学术活动收入、科普活动收入、试制产品收入、教学活动收入等。

(一)技术收入是指本单位对外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收入。

(二)学术活动收入是指本单位开展学术交流、学术期刊出版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科普活动收入是指本单位开展科学知识宣传、讲座和科技展览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试制产品收入是指本单位从事中间试验产品的试制取得的收入。

(五)教学活动收入是指本单位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十九条  经营收入包括产品(商品)销售收入、经营服务收入、工程承包收入、租赁收入与其他经营收入。

(一)产品(商品)销售收入,即本单位通过销售定型、批量产品(不包括试制产品)和经销商品取得的收入。

(二)经营服务收入,即本单位对外提供餐饮、住宿和交通运输等经营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工程承包收入,即本单位承包建筑、安装、维修等工程取得的收入。

(四)租赁收入,即本单位出租、出借暂时闲置的仪器设备、房屋、场地等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经营收入,即本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经营收入。

第二十条 收入管理

(一)我所实行收入合同管理归口分工负责制,授权相关部门统一管理,统一对外签署各项收入的合同或协议,并将签订生效的合同或协议及时交存科技处备案。

(二)各项收入的来源应合理合法。

(三)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年度预算,“收支两条线”,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四)各项收入应按规定使用财政、税务等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五)各项收入应由财务资产处统一收取,及时入账,防止流失。

(六)各部门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滞留、截留或挪用收入,不得形成“小金库”。

(七)对于涉税收入,应依法缴纳相关税收。

第五章 支出及成本费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支出指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科研支出、非科研支出、支撑业务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经营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科研支出,即本单位承担科学项目研究活动发生的各项科研支出。

(二)非科研支出,即本单位除科研支出以外的其他项目支出。按照非科研项目类别,非科研支出包括技术支出、学术活动支出、科普活动支出、试制产品支出和教学活动支出等。

技术支出是指本单位对外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项目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

学术活动支出是指本单位开展学术交流、学术期刊出版等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

科普活动支出是指本单位开展科学知识宣传、讲座和科技展览等活动发生的各项科普支出。

试制产品支出是指本单位从事中间试验产品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

教学活动支出是指本单位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

(三)支撑业务支出,即本单位为支撑科研活动发生的各项不能直接计入科研支出和非科研支出的其他辅助科研业务支出,包括技术平台运行、公用仪器运行维护等综合支出。

(四)行政管理支出,即本单位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以及科学事业单位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等。

(五)后勤保障支出,即本单位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活动提供后勤保障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包括本单位后勤保障部门提供后勤保障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以及本单位统一承担的水、电、煤、取暖等各类公用事业费、物业管理费、绿化费、房屋及公用设施维修费等。

(六)离退休支出,即本单位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工资、离退休津补贴等基本支出。

   (七)上缴上级支出,即本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八)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本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九)经营支出,即本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其他支出,即上述规定范围之外的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二条  支出管理

(一)实行资产采购合同管理归口分工负责制,授权相关部门统一管理,统一对外签署资产采购的合同或协议,并将生效后的合同或协议及时交存资产管理部门,报销时作为报销附件备查。

(二)应严格成本费用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保障各项支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三)各项支出应全部纳入年度预算,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规定,减少支付环节,加强预算执行的监督。

(四)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中科院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与服务,均应按政府采购相关程序采购。

(五)应依法加强对各类票据的管理,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六)对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业务,应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按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七)对从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等取得的项目(课题)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按规定用途开支,接受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支出管理,强化成本意识,全面真实反映成本费用信息,应合理配置资源、准确编制预算,在实行支出管理、保证国家事业财务管理体系的统一性和完整性的基础上,我所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实施内部成本费用核算。

第二十四条 实行科研项目成本费用制度,目的是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科研项目成本信息,加强科研项目成本分析和监督,提高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科研项目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应当以科研项目为基本核算对象。科研项目有纵向的科研项目,如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又有横向的科研项目,如企业委托的科研项目。如科研项目数量较多且金额较小,可以通过研究部门(团队、研究室、课题组)为核算单位进行打捆核算。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是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短期投资等。

第二十七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存货是指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等。

(一)应加强流动资产的管理,保证流动资产核算清晰精确、存储安全完整、使用合理合法。

(二)应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规定。

(三)应建立健全往来账款台账、定期催报、年底清查、坏账核销等方面的制度,及时清理预付款项,不断完善管理责任制度。

(四)对各类活动所需要的商品与服务,在年度预算内购买,不得过量采购,应建立完善的验收、领用和清查盘点制度。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一)应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二)固定资产的内部调配、出租、出借、报废、转让等处置,应按国家和中国科学院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对除下列各项资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文物和陈列品;

动植物;

图书、档案;

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折旧金额进行系统分摊。有关说明如下:

本单位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本单位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单位一般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应折旧金额为其成本,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预计净残值。

本单位一般应当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固定资产因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原因而延长其使用年限的,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重新计算折旧额。

(四)应建立固定资产盘点制度,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保证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于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建筑、安装工程。

(一)在建工程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合理分摊,分别计入相关工程成本。

(二)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三十条 无形资产是指单位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单位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一)应完善无形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二)应摸清无形资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无形资产安全和完整。

(三)应积极促进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对持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应由授权部门集中进行应用开发与运营维护。  

(四)应建立无形资产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无形资产的使用和运营情况, 

(五)应规范无形资产的处置行为,提高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

(六)应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摊销金额进行系统分摊。有关说明如下:

本单位应当按照如下原则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作为摊销年限;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按照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中的受益年限作为摊销年限;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也没有规定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 年的期限摊销。

对于取得的单位价小于1000 元的无形资产,可以于取得的当月,将其成本一次性全部转销。

本单位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本单位应当自无形资产取得当月起,按月计提无形资产摊销。

第三十一条 短期投资指单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 年)的投资,主要是国债投资。长期投资指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一)单位对外投资,应根据国家和中国科学院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单位对外投资,应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

(三)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应使用自有资金,应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规模产业化相关联。

(四)利用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外投资的,应按规定办理报批、资产评估、审核和备案等手续。

(五)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基金、企业债券等对外投资,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六)应加强长短期投资的收益管理,所有投资收益均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并应及时收缴企业已分配的投资收益。

(七)应加强长期投资形成的股权管理,并授权有关部门集中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的职能。

(八)财务资产处负责长短期投资的价值管理,根据所务会议纪要、中科院同意投资的文件、投资协议、验资报告、评估报告等,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正确反映长短期投资的情况。

(九)被投资机构应按期向财务资产处提供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资产处置应严格处置条件、执行处置程序、规范处置方式、加强收入管理。

当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发展需要时,才能处置。

(二)资产报废报损,应达规定使用年限或使用强度,提前报废的,应提交资产确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证明材料

严格履行资产处置相关审批手续

(四)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时,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或协议方式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五)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负债指单位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应缴税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款项、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

(一)应缴税费,即本单位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包括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车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本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应付职工薪酬,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三)应付款项,即单位按照规定和要求,应付而暂时未付的各种款项。

(四)预收账款,即单位按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

(五)其他应付款,即本单位除应缴税费、应缴国库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之外的其他各项偿还期限在1 年内(含1 年)的应付及暂收款项。

第三十四条  应当对不同性质和不同期限的负债进行分类管理。对借入款项应当按时清偿;对预收款项在合同完成或者阶段性完成后及时结转为收入;对应付款项,要按时清付;对各项应缴税费,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计缴。

第三十五条  应建立严格的负债审批制度,原则上不得借入大宗款项,确需借入的,应按规定报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批;对临时借入款项,应经所务会集体审议通过;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任何单位、企业、个人的借贷事项提供担保。

第八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六条 结转和结余指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事业结余、经营结余等。

第三十七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一)财政补助结转,即本单位滚存的财政补助结转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转和项目支出结转。

(二)财政补助结余,即本单位滚存的财政补助项目支出结余资金。

第三十八条 非财政补助结转,即单位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专项资金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的、须按规定用途使用的结转资金。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即本单位本年度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的情况和结果。

第三十九条 事业结余,即本单位一定期间除财政补助收支、非财政专项资金收支和经营收支以外各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

第四十条 经营结余,即本单位一定期间各项经营收支相抵后余额并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后的余额。

第九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专用基金是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四十二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不超过40%的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即单位从事业收入中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以及在经营收支结余中提取转入,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四十三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四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十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四十五条 财务报告是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总括反映本单位预算执行与调整、财务制度与财经纪律执行等方面的情况。

单位应按规定定期向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六条 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拔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四十七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收入与支出、结余与分配、资产负债变动、成本费用控制、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基本建设等情况;对本单位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财务分析内容包括:收入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资产使用状况等。

第四十九条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预算收入与支出完成率、收入增长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等。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条 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依法接受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与国家和主管部门有关法规制度相抵触的,以国家和主管部门的法规制度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所务会负责解释。

 
评 论
附件下载
相关新闻